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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必答 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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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申请借款时,公司会以非唯一非共有房屋办理抵押登记,以方便日后违约的执行追偿,但是如果借款人在成功获取贷款后,将其名下所有房屋全部出售,仅剩下一套被抵押房屋,届时法院仍将无法执行,此风险如何避免?个人建议借款时同时办理2套借款人独有的房屋。望解答,谢谢!
来自 有问必答 2014-07-22 10:14 评论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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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您好:公司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第22条“22. 乙方声明:乙方声明在甲方实现抵押权时,其可居住于_________(第二居住地),并承诺配合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迁移户口手续,同时保证自行解决抵押房产内存在的租赁问题。”从法律规定方面来讲,法院会以签订合同时的情况来认定借款人的居住及房产情况,现行情况及法律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从公司处置措施方面来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都要求借款人提供备用住房或第二居所,且会对借款人的房产情况进行实时跟踪,在一定情况下会要求担保方做附加抵押物担保。如发生上述借款人私自将所承诺的备用房进行出售,影响法院执行效力的情况,在我公司要求借款人清偿债务期间,我们的风控措施除具有强制公证的基础上,另有全权委托公证等其他方式及合法措施配合将该笔债务进行执行直至清偿完毕。比如公司及相关人员会帮助客户进行短借垫资以完成公司借款的偿还(因公司借款时成数较低,抵押物尚有一定的价值空间),总体而言,我们钱多多的抵押物风险极小且可控。
2014-07-22 11:07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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