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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等三部委发布P2P备案登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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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8 14:21 发表在
行业资讯
|
最后回复于 2016-11-29 10:09
1136
4
小**林
11月28日网传消息称,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工商局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为新注册及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贷平台备案登记给予指引。根据指引内容,有以下几点值得重点关注:
第一、备案登记对新老平台区分管理,对已经设立并开展营业的平台,需根据P2P风险专项整治中分类处置结果做相应安排。
根据第三条规定,对新设立平台,应在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第十条规定,对已设立并发展经营的平台,按照分类处置结果,对合规类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对整改类机构,在其完成整改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受理其备案登记申请。申请前还应当先到工商登记部门修改经营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内容。
第二、备案登记将作为新平台申请银行存管及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的前置条件。
根据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网贷机构须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按相关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第三、办理备案登记所需材料
(详见第二章第六条),包括:网贷机构基本信息(如名称、住所地、组织形式等);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合规经营承诺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以及董实、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注册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APP名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四、备案登记不可视为是监管对登记机构的增信背书。
指引第二条强调,备案登记仅对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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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版权归 小**林 所有,任何形式转载请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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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2016-11-28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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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桃
沙发
不知道落实到各个地方要多久
2016-11-28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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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板凳
网贷备案一旦真正落实执行下来,行业将正式进入监而有管,备案而查的机制中。对广大投资人与平台而言都是件大好事。 这意味着行业越来越正规,同时,监管会越来越严。
2016-11-28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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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
板凳
希望听听多多的看法!
2016-11-29 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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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
板凳
指引对平台的资料要求并不严苛,所要求的资料也基本是平台基本信息资料,不过备案登记申请是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审核,可能会存在一定行政区域审核差异。
2016-11-29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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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备案登记对新老平台区分管理,对已经设立并开展营业的平台,需根据P2P风险专项整治中分类处置结果做相应安排。
根据第三条规定,对新设立平台,应在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第十条规定,对已设立并发展经营的平台,按照分类处置结果,对合规类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对整改类机构,在其完成整改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受理其备案登记申请。申请前还应当先到工商登记部门修改经营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内容。
第二、备案登记将作为新平台申请银行存管及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的前置条件。
根据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网贷机构须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按相关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第三、办理备案登记所需材料(详见第二章第六条),包括:网贷机构基本信息(如名称、住所地、组织形式等);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合规经营承诺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以及董实、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注册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APP名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四、备案登记不可视为是监管对登记机构的增信背书。指引第二条强调,备案登记仅对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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